□本報見習記者劉志月
  □本報通訊員李麗
  因不滿學校的調整修讀專業政策,湖北省武漢市一所高校的大學生張靜將母校告上法庭,認為學校以第一學期期末考試成績確定參加調整修讀專業考試者名單的做法,粗暴剝奪了學生平等自願求學的基本權利,請求法院判令學校撤銷相關通知。經審理,法院以調整修讀專業屬高校自治權範疇,裁定駁回張靜的訴訟請求。
  2013年9月,1994年出生的張靜考入武漢某高校英語專業學習。入學時,學校下發的《學生手冊》中載明,允許新生經由學校組織的專業考試調整修讀專業。
  今年初,張靜就讀的大學制訂了《關於做好2013級普通本科學生調整修讀專業工作的通知》,規定“調整修讀專業報名控制數不得超過本專業同屆學生數的25%”。在實際操作中,學校按照報名者第一學期的加權平均成績排序確定參加考試者名單。
  今年2月,張靜報名參加新生調整修讀專業考試。張靜所在的班級共有25名學生。按照《通知》要求,張靜所在班級能參加調修專業考試的指標為6人,班上與張靜一起報名的學生有11人,張靜因期末成績在報名學生中排名第9,未能參加調修專業考試。
  張靜認為,高校允許新生入學後調整專業,是給品學兼優的學生一次重新選擇專業的機會,但學校在實際操作中簡單地以期末考試成績排名作為依據,實際就是用一次考試的成績將學生劃為三六九等,人為地排除了75%的學生參加學校組織調整專業考試資格,粗暴剝奪了學生平等自願求學的基本權利,違反了教育法第三十六條“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及第四十二條“受教育者享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權利”的相關規定。
  今年2月,張靜將所在高校告上法庭,請求撤銷學校作出的上述通知。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是從事高等教育的國家事業單位,其作出的通知內容規定了調整專業學生名單確定方式、預調指標、考試科目及時間,這一通知的相對人是已成為被告教學管理對象的2013級新生,而非面向被告以外的社會成員所作的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行為,是對其成員的內部管理行為,屬於高校自主辦學所享有的自治權範疇,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裁定駁回起訴。
  一審宣判後,張靜不服提起上訴。
  今年6月,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認為高校作出的《關於做好2013級普通本科學生調整修讀專業工作的通知》,不是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行政行為,而是對其成員的內部管理行為,屬於該校履行教育自治權利的體現,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原標題:武漢大學生調整專業未成告母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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