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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憲法修正案(1)在憲法第十一條增加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2)將憲法第十條第四款修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1993年憲法修正案(1)確認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在國家生活中的指導地位;增加了“堅持改革開放”,使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的表述更加完整;將建設“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修改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2)確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3)進一步明確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的經濟形式,確定了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4)取消“農村人民公社”,確認“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的法律地位;(5)改變縣級國家機關的任期,把縣、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改為五年。
  1999年憲法修正案(1)將鄧小平理論與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併列寫入憲法,確定鄧小平理論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指導地位;(2)確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長期性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3)把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列入國家根本任務;(4)確認我國現階段“堅持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5)取消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規定,確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6)刪去“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的提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7)將憲法第二十八條中的“反革命活動”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8)用“普及九年義務教育”代替“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的提法。
  2004年憲法修正案(1)確立“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2)在序言中增加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內容;(3)在統一戰線的表述中增加“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4)完善土地徵用制度;(5)進一步放寬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管理,增加鼓勵、引導、支持等內容;(6)完善對私有財產保護的規定;(7)增加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規定;(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9)進一步完善全國人大的組成,增加“特別行政區”;(10)以“緊急狀態”取代“戒嚴”的規定;(11)修改國家主席職權的規定,增加“進行國事活動”內容;(12)把鄉鎮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為五年;(13)增加對國歌的規定。
  製表/朱寧寧
  (原標題:四個憲法修正案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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