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成都12月16日電 記者楊傲多《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今天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對條例的主要內容和特點、如何儘快完善配套政策、如何切實貫徹好條例作了介紹。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黃潤秋指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問題直接關係到公民的基本權益,關係到公權力的正確使用,對於推進新型城鎮化進程、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有著重大影響。
  四川省人大城鄉建設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何大清介紹,條例共七章、五十七條,主要有四個方面的內容。
  公共利益的界定,直接關係到地方政府的征收空間和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嚴格認定公共利益,防止利益濫用。根據憲法規定,只能基於公共利益需要並依照法律程序,才能進行征收。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征收必須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並對公共利益作了明確界定。為此,條例對公共利益的界定沿用國務院的規定,第九條增加了對公共利益的審定和公開程序的內容,進一步完善了對具體征收項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審查機制。
  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應當基於大多數群眾的要求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應當尊重群眾意願,保護群眾利益。但舊城區改建項目具有特殊性,是否啟動、何時啟動、如何補償等應當更多地聽取和尊重被征收人的意見,取得被征收人的理解和支持。條例第十條明確規定了實行舊城區改建要尊重房屋所有人的意願,徵得房屋所有權總面積過三分之二且總戶數過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後,方可啟動舊城區改建的房屋征收程序。第二十條對舊城區改建的補償方案和補償協議的具體內容作了詳細規範。
  在房屋征收過程中,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確定十分關鍵,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來評估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擇備受關註,評估機構應為獨立機構,其評估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為此,條例將“評估”作為第三章,對評估原則、機構、方法、選擇過程、監管以及評估結果公佈等內容進行了詳細規範。同時,為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願,條例第二十六條對參加投票選擇評估機構的被征收人人數和被選擇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獲得所選投票比例和方式作出明確要求,以確保體現多數被征收人的意願。
  在條例制定過程中,特別註重補償原則、補償範圍、補償標準等政策的不斷完善,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房屋征收過程中的矛盾和衝突,達到和諧拆遷的最終目的。條例第四章“補償”明確了征收補償的範圍、產權調換、補償方案、救濟方式等問題。充分考慮到在房屋征收中,明確增加對產權調換房屋的交付期限和原址返遷時房屋補償面積不得小於原居住面積的規定,以切實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了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內容及公示時間和程序。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對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的原則和補償方式進行了明確規範。
  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副巡視員孟輝表示,根據條例抓緊研究和制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細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聽證規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規定等配套措施,對各市(州)、縣(區)要根據條例的各項規定,對本地原有征收制度政策進行清理和補充完善,切實做好條例施行的銜接工作,確保條例順利實施。
  孟輝強調,將嚴格依法行政,杜絕行政強拆,建立健全防範化解房屋征收矛盾糾紛的應急處置機制和長效工作機制;推進信息公開,堅持陽光征收;強化監督考核,提升征收管理水平;強化行業管理,推進行風建設。
  (原標題:將完善具體征收項目審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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